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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来源: | 作者:珺意防雷 | 发布时间: 1781天前 | 11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 31 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